大葉大學97學年度 上學期     學生退、休學退費標準表

本表依據教育部95.5.1台高(四)字第0950057997B號令辦理


辦理休、退學時間

退費標準

學雜費制

學分學雜費制

大學日間部、二部學生、二技一般生及研究所學生 在職專班、二技在職學生

註冊日前休學者

97/9/8(含註冊日當天) 全額退費 全額退費
註冊後上課前退、休學者 97/9/12 學費退還2/3,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 學分學雜費退還2/3,雜費及其餘各費全部退還
上課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 97/9/1297/10/19 學、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2/3 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2/3
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三分之二 97/10/2097/12/2 學、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1/3 學分學雜費及其餘各費退還1/3
上課後逾學期三分之二 97/12/3以後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 所繳各費均不退還

備註:

1.學生申請休學或自動退學者,其休、退學時間應依學生(或家長) 向學校受理單位正式提出休、退學申請之日為計算基準日;其屬勒令退學者,退學時間應依學校退學通知送達之日為計算基準日。但因進行退學申復()而繼續留校上課者,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。 

   休、退學之學生應於學校規定期限內完成離校手續;其有因可歸責學生之因素而延宕相關程序者,以實際離校日為計算基準日。

2.本表所稱之「其餘各費」,係指學費、雜費、學分學雜費以外之各項費用及代收代辦費

3.代收代辦費之退費,按實際情況處理,如已購置衣物,則發衣物,代收學生會會費者,依學生會規章處理。

4.獨立招生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()之前申請退學者(不保留學籍者),扣除行政手續費後,全額退費;其申請休學者(保留學籍者)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、退學者,依前點規定辦理退費。

上述行政手續費為學生應繳之學雜費、學分費、學分學雜費等費用總和之百分之五。